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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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65年本項由前臺南縣警察局於民國54年2月23日製發乙種車輛行車執照,從這張行車執照可見,在當年是由警察機關負責車輛之發照與產權變更等監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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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87年花蓮縣警察局製發牛車牌,早期獸力車及腳踏車都要掛牌的,有的要繳稅,有的以防竊為主要目的。這張比名片大一點的牛車牌,是花蓮縣警察局於民國59年製發的牌照,主要的目的是配合戰爭需要徵調,但牛車本身是作為農用,因此屬於免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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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93年本件係攔停式車裝型雷達測速器(DRS-3)自82年起即為取締超速違規之用,安裝於巡邏車內,可對同向及來向車輛進行測速,一旦發現超速車輛,系統自動發出警訊。精確度高,機動性強,安裝簡單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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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99年雷達測速照相設備由一臺控制主機、一臺雷達天線、一組照相機組(含照相機、照相機控制盒、自動光圈及鏡頭)、一組訊號控制盒(含所需相關連接電纜線)、一組底片匣(36張或800張)、一組閃光燈、一組電源供應器、一組三腳架或以固定桿架設等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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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0年 「交通事故處理箱」將一般事故情況所需之裝備,統籌置入一箱內,使員警能在最短時間內備齊必要應用之裝備,抵達事故現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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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4年公路主管機關自民國64年起委託內政部警政署辦理計程車駕駛人管理,囿於當時執業登記證容易變造與偽造,乘客無法辨識真偽,造成不具資格之駕駛人無照執業,甚有喬裝司機以計程車為犯罪工具,鑑此,本署遂於93年辦理新式執業登記證樣式公開甄選,由得獎作品之設計理念,製成新式證照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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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6年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內政部警政署為避免不肖駕駛人使用彩色影印執業登記證載客營業之情事發生,遂於95年7月針對全國計程車全面換發新式執業登記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