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史蹟館專區

裝備器具

戶口查察-勤務簿冊

寄留除戶簿

日治時代

  寄留除戶簿:日本佔據臺灣後,日本軍政當局,即注意到建立庶政基礎之戶口問題;並亟欲明瞭當時全島之戶口狀態,乃著手辦理戶籍,以便配合政策之推行。又因清朝政府施行保甲戶籍,無法明瞭人民之身分,乃棄舊法,於明治29年8月1日,以訓令第85號制定「臺灣住民戶口調查規則」。

除戶簿

日治時代

  除戶簿:依據「臺灣住民戶口調查規則」規定記載除戶資料另裝訂成冊。

五戶聯保切結書

日治時代

  五戶聯保切結書:日本治臺時期對於清朝之保甲制度極為重視,認為能藉由此一制度持續發揮其連坐效果管控人民,故實施於臺灣之戶口查察制度融入固有之保甲制度精神,而與實施於日本之戶口調查制度不盡相同,且對於人民有較強之拘束與限制力。

戶口調查副簿

日治時代

  戶口調查副簿:由於日本戶籍法並不施行於臺灣,並以戶口調查簿代替戶籍簿,故於臺灣依戶口規則而記載之戶籍,並不認為具有身分登錄簿上之公證價值。至昭和7年(民國21年)11月25日,乃有律令第2號之規定:「關於本島人之戶籍,相當期間內,依據臺灣總督之決定。」以資補救。翌年,復制定與改廢若干法令。臺灣人民之身分,自此始有以戶口調查簿代替戶籍簿。

戶卡冊

西元1960年

  本件「戶卡冊」即後來之警勤區「戶口查察簿」,用以記載警勤區內之設籍住戶資料,使用於光復初期。目前勤區三簿册之各項資料資料電腦(戶口查察簿、戶口查察記事簿、警勤區手冊)雖已電腦化,惟仍保有紙本以便於查考。

警勤區警員手冊

西元1960年

  本件係使用於民國50年代之警勤區重要表冊資料─一圖(警勤區轄境圖)二表(戶口狀況調查表、地區特性調查表)三簿冊(戶口查察簿、戶口查察記事簿、警勤區手冊)之「警勤區警員手冊」當時封面(底)以厚紙板製成,與日後之塑膠製品明顯不同,封面並加印舊式警徽(欠缺國徽及嘉禾),書寫方式亦為由右至左,與現行由右至左之公文橫式書寫方式不同。

戶口查察記事簿

西元1980年

  戶口查察記事簿,民國62年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7月17日完成戶籍法修正,始完成「戶警合一」之法制。確立戶籍平時歸民政,動員戡亂時期歸警察管理(戶籍法第七條)。

家戶訪問簽章表

西元1980年

  家戶訪問簽章表:早年勤區佐警執行戶口查察(現行家戶訪查)勤務、勤務同仁對於所負責之轄區住戶,須按時逐一訪查,並予以簽章備查,,民國96年正式廢止。

流動人口登記表

西元1980年

  流動人口登記表:臺灣自民國36年規定:凡離去原戶籍管轄區,至外地旅行、工作等須暫住該地時,須受該地警察機關管轄,此登記聯單即為民眾向分駐(派出)所申報時,須填記之資料,自其中可看出警政歷史之演進過程。

戶口普查人員工作證明書

西元1980年

  戶口普查人員工作證明書:於戶口普查前,擔任普查工作人員須先參加戶口講習,合格後發予證書,始能實施戶口普查工作。

警勤區手冊

西元1993年

  警勤區手冊,係警勤區基本簿冊之一,警勤區三簿冊為警勤區手冊、戶口查察簿、戶口查察記事簿。

失蹤人口登記表

西元1993年

  失蹤人口登記表:早期電乃尚未普及年代,失蹤人口由值班人員於受理登記後,另以登記表傳送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完成建檔輸入資訊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