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警察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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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於 93 年 7 月核准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                            修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5 條之 1、36 條

            等 3 國派駐刑事警察聯絡官,94年5月15日                              之 1,於 93 年 9 月 1 日公布生效,增訂員警因
            各派遣 1 名刑事警察聯絡官。                                      執行勤務致傷殘之終身照護、退休金、撫卹金及
                                                                 對傷殘、殉職員警之子女教養至成年或大學畢業
            93 年 10 月 1 日全國上線使用「治安管制系統」,
                                                                 止,以及訂定「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
            整合 110(ANI & ALI) 自動化受理報案系統、地
                                                                 金發給辦法」。
            理資訊系統 (GIS)、勤務規劃管制系統、案件管
            制分析系統及即時影像傳輸系統。                                      94 年 9 月 1 日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隊」改設為「刑事警察大隊」,增設「鑑識課」,
            開發「受理報案 e 化平臺網路版」,94 年 1 月
                                                                 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臺灣省各縣市警察
            1 日於全國 25 個示範分 ( 派出 ) 所上線試辦。
                                                                 局之分局刑事組均改設為「偵查隊」。
            行政院於 93年3月核定「警政精進方案─建構
            治安要點監錄系統計畫」,於 94-95 年執行,                             94 年 11 月 6 日本署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莒光派

            擇全國重要治安要點,建置1,600組,提供監看、                             出所舉行「點亮派出所,服務更貼心」記者會,
            錄影、即時影像等功能,並可依地區需求,結合                                由內政部蘇嘉全部長主持,介紹「警察服務識別
            指揮管制系統、車牌辨識系統等,增進預防犯罪                                標誌」及「受理報案 e 化平臺」等警政服務作為。

            及刑案偵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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